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6月3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2第3號)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2年6月30日審議通過,經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會
2022年10月13日
第一條為了保護自治州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建設冷湖賽什騰山國際一流天文觀測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冷湖天文觀測環境,是指冷湖天文觀測基地及周邊的光學天文觀測夜間光環境。
第四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是指為保障冷湖天文觀測基地光學觀測環境所劃定的區域,劃分為暗夜保護核心區和暗夜保護緩沖區。
暗夜保護核心區是指以冷湖天文觀測基地總體發展規劃選址用地幾何閉合區域邊界向外50公里內的區域。
暗夜保護緩沖區是指以暗夜保護核心區邊界向外50公里的區域。
第五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相關保障機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天文觀測環境區域發展與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天文觀測基地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政府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并與相關專項規劃保持一致或相銜接。
第七條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
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文體旅游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自治州冷湖科技創新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創園管委會)在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日常工作。
第九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暗夜保護核心區內,嚴格控制光源種類和亮度,所有戶外固定夜間照明設施的照射方向應當低于水平線向下30度。
冷湖天文觀測環境暗夜保護緩沖區內,所有戶外固定夜間照明設施的照射方向應當控制在水平線以下。
第十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暗夜保護核心區內擬規劃建設項目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天文觀測環境影響專項評價,評價報告應當經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批;暗夜保護緩沖區內擬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向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備案。
冷湖天文觀測環境暗夜保護核心區內禁止規劃建設對當地天文觀測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禁止開展影響天文觀測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內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重大活動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天文觀測環境的相關保護要求做好統籌協調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在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內實施下列活動,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備案?;顒咏Y束后,應當立即關閉、移除相關設備:
(一)臨時使用強光源、激光等光源的;
(二)臨時使用無人機、直升機等空中設備的;
(三)需要使用信號彈、煙霧彈等指示物的;
(四)其他影響天文觀測環境的。
第十三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內已建成的建筑和設備的戶外照明設施,影響天文觀測環境的,應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提出解決方案,由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科創園管委會應當根據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需要,組織冷湖天文觀測基地內的天文觀測機構開展天文觀測設施與觀測環境質量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作為天文觀測環境保護評價依據。
科創園管委會應當在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指引等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科創園管委會應當加強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天文觀測環境保護意識。
在冷湖天文觀測基地開展地質勘查、考察、參觀、旅游等活動,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科創園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開展。
第十六條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基地內的天文觀測機構應當支持冷湖天文觀測基地的建設、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協助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科研科普、宣傳教育、文化旅游、參觀考察等活動。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冷湖天文觀測環境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冷湖天文觀測環境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暗夜保護核心區內建設對當地天文觀測環境產生改變項目的,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由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暗夜保護核心區內組織開展影響天文觀測環境活動的,由自治州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冷湖天文觀測環境保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