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造謠“出軌快遞小哥”,造謠者該負什么責任?
【案例】杭州一未婚女子在小區取快遞時被偷拍,并被編造“出軌快遞小哥”的微信聊天內容在網上擴散傳播,導致該女子收到大量的詢問及謾罵信息,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
【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名譽權案件?!睹穹ǖ洹返诰虐倬攀鍡l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此案中,兩名嫌疑人通過虛構聊天記錄并在網上傳播的方式造謠女子出軌,這屬于典型的誹謗行為。對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民法典》所確立的侵權責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財產損害,那么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此案中因為嫌疑人的侮辱、誹謗行為是公然在傳播力極強的網絡上實施,瀏覽量巨大,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顯然已經超出了民事侵權的范疇,演化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