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打印遺囑,現在應如何認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偃鶙l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為爭遺產致數噸海鮮腐爛,《民法典》引入何種制度解決遺產繼承糾紛?
【案例】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車禍身亡,其遺產包括存放在倉庫里的數噸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后事期間,其父母和妻子就遺產劃分產生分歧,倉庫內的海鮮無人管理,腐爛大半,損失慘重。
【分析】為解決此類糾紛,《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需求,利于社會穩定。通過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從而讓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有效解決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