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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普法應知應會200問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22-09-02 09:17:38
    編輯: 沈高潔

    ◆濟南市民呂某欲為其女兒取名“北雁云依”,但派出所認為此姓名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派出所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對姓名權的權利享有和行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組成,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中國人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無正當理由而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阿里巴巴集團將“馬云”二字注冊為商標, 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進一步關注到了人格利益的商業價值。隨著時代的發展,姓名除了作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標識,還因特定自然人的社會身份、影響力而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阿里巴巴集團將“馬云”二字注冊為商標, 就是體現了人格與財產的結合。

    ◆“以房養老”騙局盯上老人房產,《民法典》如何保護老人居住權?

    【案例】 北京一公司打著“以房養老”旗號設下騙局,誘騙老人們將房子抵押。直到貸款公司上門催債、趕人,老人們才發現自己的房子已經易主,被騙走的巨額錢款也不知去向。

    【分析】《民法典》在物權編中專章規定了“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老人一旦給親戚或指定人員設立居住權,老人去世后, 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親屬或指定人員仍享有居住權。如果居住權是終生的,親屬或指定人員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在合同約定的居住權期限內不能收回, 避免了租賃合同解除的不穩定情況。在居住權受到侵害時,居住權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權請求權,并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將居住權明確為用益物權的意義重大。老年人可以在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同時,通過設立居住權來對住房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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