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存卡損壞致婚禮錄像丟失,攝像師應該賠償損失嗎?
【案例】小俊和小潔舉行婚禮時,請顧某進行全程攝像?;槎Y結束后,顧某發現因攝像機內存卡損壞,錄像資料全部丟失。在多次協商后,顧某同意退還其收取的1200元報酬,但拒絕支付額外的賠償款。
【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記載著婚禮美好記憶的錄像資料全部丟失,構成《民法典》規定的特定物侵權責任,即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至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老人自書遺囑和先前的公證遺囑發生沖突,該以哪個為準?
【案例】李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子女平分。但由于小兒子一直對父母悉心照料,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這份遺囑是否有效呢?
【分析】有效?,F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后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睹穹ǖ洹穼Υ俗鞒鲂薷?,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偎氖䲢l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刪除公證遺囑的規定,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