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魏爽
【案件回放】
近日,張先生向德令哈市公安局報警稱,幾天前,他不慎將手機遺落在出租車上,但出租車司機并沒有找到他的手機。經調查,張先生丟的手機是被一位乘客“撿”走的。警方迅速明確了嫌疑人吉某某的身份。原來當晚,吉某某在搭乘出租車過程中一時起了貪念,將他人財物以秘密方式據為己有,且被盜手機經價格鑒定為2066.67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德令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警方提示】
本案中嫌疑人在出租車司機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車內財物,使其脫離出租車司機實際占有的控制,已經侵犯了他人財產權益,構成“秘密竊取”,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也是按照盜竊罪依法進行立案辦理。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公民:任何時候,企圖以“撿到的”為借口欲行秘密占有他人財物之實的想法都萬萬要不得,出行搭乘出租車等交通工具時如果發現車內有他人遺留物品時,要及時告知出租車司機或打電話報警,切勿因一時貪念而招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