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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法律指引
    來源: 柴達木日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1-12-08 09:11:03
    編輯: 沈高潔

      ◆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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